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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来信人:
黄****
来信时间:2025-09-30 10:30
目前有外省已注册二类医疗器械企业想委托我在安徽省进行委托生产,拟用来生产地址的房产证的房屋用途为非住宅,请问是否可以用来办理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回复
回复部门:安徽省食品药品信息与举报中心
回复时间:2025-09-30 16:37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十条 在境内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 (五)生产场地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七)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八)生产工艺流程图; (九)证明售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十)经办人的授权文件。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现场核查可以与产品注册体系核查相结合,避免重复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申报资料具体要求及流程可至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查看。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