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政府网站工作要求,结合实际需要,省局组织对《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局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网站功能,确保网站高效、安全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博天堂娱乐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局政府网站,是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的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中文名称为“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域名为“www.ada.gov.cn”。
第三条 省局政府网站是公开政府信息、宣传政策法规、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平台。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类保障、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由省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共同建设维护。
第四条 科技和标准处是省局政府网站的主管处室,主要负责:指导网站总体规划和运行维护;制定网站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组织监测和通报网站信息发布更新情况;指导省局直属单位和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建设。
第五条 省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是省局政府网站信息保障部门,主要负责:相关栏目信息采集、内容审核、保密审查、个人隐私信息审查和信息发布更新;处理和答复网上留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省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和审核工作,确保所发信息合法、准确、及时、权威。
省食品药品信息与举报中心是省局政府网站的技术保障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网站整体规划、建设和运维;网站信息更新情况监测;网站安全管理;网站数据库运行维护;网站用户账号、权限管理以及操作培训等。
各直属单位应当建设、维护好各自网站,并向省局政府网站提供所需信息和有效链接。
第六条 省局政府网站建设和运维所需经费列入省局财政预算。
第七条 省局政府网站内容主要包括:(1)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总局关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大部署;(2)省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工作职责;(3)省、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动态;(4)省局文件通知、公示公告等;(5)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6)食品药品日常监管、监督抽查和违法行为曝光等信息;(7)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事项及其办理结果。
第八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科技和标准处提出网站增减栏目、网页、链接等申请,经评估后,报局领导同意,由信息与举报中心组织有关处室、单位共同实施。
第九条 省局政府网站实行分栏目信息保障。科技和标准处会同信息与举报中心制定网站信息发布保障方案(根据网站栏目变化动态调整),明确栏目分类、主要内容和责任单位。新增栏目的信息发布与更新工作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十条 省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具有时效性。文件类信息原则上印制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新闻和动态类信息原则上相应工作结束2日内发布;投诉咨询类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复;其他类信息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发布。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能变更情况应及时更新。业务数据应定期更新,更新频率由数据产生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确定。
第十一条 省局政府网站动态、要闻类栏目信息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2周;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类栏目信息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人事、规划计划类栏目信息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实际工作中,网站栏目超过信息更新时间间隔未产生信息的,责任单位应当在栏目信息更新时间间隔内发布未产生信息的说明。
第十二条 省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实行“谁提供、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所有发布的信息须经过保密审查,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对拟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对于不能准确把握是否涉密的信息,应交省局办公室审查确定。
第十三条 省局政府网站转载、链接其他网站信息,应当对转载、链接内容进行严格的内容审查(包含准确性审查、保密审查和个人隐私信息审查等)。转载信息的,还应当在发布信息的网页中明确标注信息来源网站名称和网址。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不得在省局政府网站上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涉及政治、外事等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予公开的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
(四)食品药品监管职能范围之外的信息;
(五)其他不宜上网的信息。
第十五条 省局政府网站接收的公众咨询,由信息与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后,按照职责分工转交省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处理。相关处室或单位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信息与举报中心,需要网上公开答复的,由信息与举报中心统一答复。
第十六条 省局政府网站遇到系统维护、停电等特殊情况,需要暂停对外服务的,信息与举报中心应当向科技和标准处提出申请,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提前发布网站停止服务告示。
第十七条 省局政府网站实行日常巡检和动态监测制度,保障网站7×24小时正常运行。信息与举报中心应当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完善网站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测评估,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省局政府网站改版升级和重大技术调整,由信息与举报中心提出技术方案,科技和标准处组织技术方案论证,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局科技和标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500号
